13 氢气系统运行管理


13.0.1 氢气系统运行中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 和《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的有关规定外,应结合具体条件制定操作安全规程、氢气事故处理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13.0.3 加氢站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应先导除自身静电,不得穿戴化纤工作服、工作帽和带钉鞋,严禁带入火种。
13.0.4 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及其保温层内,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均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应取样分析含氢量不超过 0.2%(体积分数)或含氧量不超过0.5% (体积分数)后再进行作业。
13.0.4A 运行应定期对氢气系统进行泄漏检测,检漏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13.0.5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的检修,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并用盲板隔断与尚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联系,并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再进行检修。
13.0.6 氢气系统运行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得随意敲击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人员应使用铜质工具,且不得随意触动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和容器。
13.0.7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后,均应进行 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泄漏量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0条的规定。
13.0.8 运行中的氢气系统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监测,取得许可证书,并保存相关记录。
13.0.9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内的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不宜超过1年。
13.0.9A 加氢站运行中应确保储氢容器的压力波动范围和次数不超过设计文件的规定。
13.0.10 输送或使用氢气的普通钢瓶或长管钢瓶,严禁将氢气用完,应保留0.2MPa以上的余压。严禁对气瓶进行敲击、碰撞;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并防止曝晒。
13.0.11 氢气或氢气设备、容器和管道中的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氢气必须经放空管排放;冷凝水必须经疏水装置排放至冷凝水排放装置排放。
13.0.12 氢气系统运行中,应至少每天人工分析1次室内或移动氢气设备内易积聚氢气处的氢气浓度;超过规定浓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开启相应的事故通风机。
13.0.13 加氢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房间)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指出其危险性。
13.0.14 加氢站发生氢气着火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切断氢气气源;不能切断时,只要有氢气泄漏,不应急于扑灭氢气火焰;
    2 宜对周围设备喷水冷却;
    3 应及时报警,并撤离危险区内人员。

条文说明

    本章根据氢气的特性和我国已有氢气制取、纯化、压缩、充装、输送等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实际经验,并参照已经实施或正在制订的有关氢气方面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美国消防标准《汽车燃料系统规范》(Vehicular Fael System Code) NFPA 52,欧洲工业气体协会《气态氢气站》(Gaseous Hydrogen Stations)IGC DOC 15/06/E等,提出了对加氢站氢气系统的运行管理要求。这些要求可供加氢站工程竣工后结合具体条件制定氢气系统的运行管理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氢气事故处理规程和应急求援预案等的重要参考。这里需作说明或强调的是:从事氢气系统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包括相关的管理、技术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允许进行作业;没有完善、健全的相关操作、安全和事故处理的规程,加氢站氢气系统不得投入运营;加氢站区域及其界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并标明其危险性,其氢气系统也不得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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